日  用  精  陶  器

     QB872-83

1  产品缺陷术语

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303-82《日用陶瓷缺陷术语》。

2  种类、型式和分级

2.1 按产品的开工和用途为盘类、碗类、壶类、杯类及其他器物类。

2.2 按产品的规格分为特型、大型、中型、小型、其规格范围如表1。

2.3 按产品的外观质量分为一级品、二级品、三级品。

3  质量要求

3.1 胎质致密,吸水率不超过15%。

3.2 釉面光滑,颜色纯正。

3.3 热稳定性,200℃投入20℃水中,热交换一次不裂。

3.4 产品放在平面上,必须平整稳定。

3.5 产品口径误差;

a. 口径大于或等于60mm者,误差

b. 口径60mm者,误差为±2.0%。

1 产 品 规 格 分 类

型式

别 规格

特  型

大  型

中  型

小  型

盘碟类口径mm

大于350

228~350

128~228

(不包括228)

大于128

碗类口径mm

大于250

175~225

110~175

(不包括175)

小于110

壶类容量ml

大于2400

1000~2400

250~1000

(不包括1000)

小于250

杯类口径mm

 

 

大于或等于60

 

其他器物类

视其外形相似情况分别按上述各类定型

4  检验方法

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295-82《日用陶瓷器光泽度测定方法》、GB3298-82《日用陶瓷器热稳定性测定方法》、GB3299-82《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》,GB330-82《日用陶瓷器变型测定方法》、GB3301-82《日用陶瓷器容积、口径误差、高度误差、重量误差、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》、GB3534-83《日用陶瓷器铅、镉溶出量检验方法》执行。

5  验收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储存规则

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302-89《日用陶瓷器验收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储存规则》执行。

3.6 凡有盖产品的盖与口大小必须合适

3.7 产品不许有炸釉、磕碰、裂穿和渗漏缺陷,口部边沿和楞角处不许有开口裂泡。

3.8 产品根据表2规定的缺陷范围分级,并须符合下列规定:

a、 一级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5种缺陷;

b、 二级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6种缺陷;

c、 三级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7种缺陷。

3.9 成套产品的釉色、画面、光泽应基本一致,规格尺寸应相称。

3.10 与食物接触面的铅溶出量不大于7ppm,镉溶出量不大于0.5ppm。

2

编号

缺陷名称

产品规格 

1

变形

(以产品高度差和外口径直径差分别量度扁平制品和空心制品的变形,mm)

盘碟类:

特   型

大   型

中   型 

小   型 

杯类:

中   型

小   型

壶类:

特型,大型

中   型 

小   型  

续表

一级品

二级品

三级品

不超过口径的1.5%

不超过口径的20%

不严重

不超过2.5

不超过3.5

不超过2.0

不超过3.0

不超过1.0

不超过2.0

不超过2.0

不超过2.5

不严重

不超过1.0

不超过1.5

不超过2.0

不超过2.5

不严重

不超过1.5

不超过2

不超过1

不超过1.5

续表

编号

缺陷名称

产品规格

一级品

二级品

三级品

1

变形

碗类:

特 型 

大 型

中 型 

小 型

不超过口径的1.5%

不超过口径的2%

不严重

不超过2.5

不超过3.5

不超过2

不超过3

不超过1

不超过2.0

鱼盘类:

特 型 

大 型

中 型

小 型

不超过长径的2%

不超过长径的2.5%

不严重

不超过3.5

不超过4

不超过2.5

不超过3.5

不超过1.0

不超过2.0

呈多角变形,其规定幅度减少50%

2

斑点

(直径mm)

特 型

显见面2.5限3个

非显见面2.5限5个

不太明显

不严重

大 型

显见面2限2个

非显见面2限5个

中 型

显见面2限2个

非显见面1.5限4个

小 型

显见面1.5限1个

非显见面1.5限3个

 

不准密集,0.5以下不明显者不作缺陷

3

熔洞

(直径mm)

特 型

不大于2.5限2个

不大于5限2个

不严重

大 型

不大于2.5限1个

不大于5限1个

中 型

不大于2 限1个

不大于4限1个

小 型

不大于1.5限1个

不大于3限1个

4

缺泥

(面积mm2)

特 型

30

55

不严重

大 型

25

45

中 型

20

35

小 型

15深度小于0.3

25深度小于0.3

5

裂纹

(长度mm)

特 型

不超过6

不超过25

不严重

大 型

不超过5

不超过20

中 型

不超过4

不超过15

小 型

不超过3,宽度不超过0.2

不超过10,恶度不超过0.2,不透

6

釉泡

直径mm)

特 型

不大于2 限5个

不太明显

不严重

大 型

不大于1.5限4个

中 型

不大于1 限4个

小   型

1mm以下釉泡不得破釉不大于0.5限5个

7

疙瘩

(直径mm)

特 型

不大于3 限4个

不大于4 限6个

不严重

大 型

不大于3 限3个

不大于4 限4个

中 型

不大于2.5限3个

不大于3.5限4个

小 型

不大于1 限1个

不大于2.5限3个

8

釉薄

 

不明显

不太明显

不严重

9

炸釉

 

不允许

不允许

不允许

10

烟熏

 

不明显

不严重

不太严重

11

针点

(直径mm)

 

有釉5无釉3深度小于0.5限3处应磨平

不太明显

 

12

粘疤

(直径mm )

特 型

有釉8无釉4限2处

无釉10

不严重

大 型

有釉5无釉2限2处

无釉8

中 型

有釉5无釉2限2处

无釉6

13

嘴把歪

 

不明显

不太明显

不严重

14

火 刺

 

不明显

不太明显

不严重

15

剥 釉

 

不允许

不明显

不严重

16

落渣

(直径mm)

特 型

不大于2 限5个

不大于3 限6个

 

大 型

不大于2 限4个

不大于2.5限5个

中 型

不大于1.5限3个

不大于2 限4个

小 型

不大于1 限2个

不大于1.5限3个

不准密集,应磨去刺手的尖端

 

17

彩色不正

 

不明显

不太明显

不太明显

18

色脏

 

不明显

不太明显

不太明显

19

画线缺陷

 

断线不超过3

不明显

不太明显

20

画面缺陷

 

不明显

不明显

不太明显

注:(1)本标准未能包括的缺陷,根据其形状,可按相似缺陷处理,或当地另行补充规定。

(2)除已明确规定者外,本标准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,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尺寸增大50%。

(3)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50%的缺陷,而其数量较规定略多时,可以两个折算一个,但所增加绝对个数不得超过原等级规定总数量的50%(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,可将总数加1,变成双数再折半)。

(4)凡未限定处数或个数者,均可按尺寸相加计算。

附加说明

本标准由轻工业部一轻局提出,由轻工部陶瓷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。

本标准由江苏宜兴陶瓷公司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徐祝华、王健、张润淼、余松瑞。